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缴存单位及职工,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17号)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精神要求,为支持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提升消费信心和购买力,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制定了《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管理办法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1日
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
补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省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贷款需求,促进住房保障,解决更多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困难,维护省 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有效缓解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以下简称补息贷款)是指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与受托银行合作,给予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同而产生的利息差,由省直公积金中心逐月补贴的贷款。借款人申请补息贷款,经省直中心审批同意后将公积金贷款暂由商业银行发放商业贷款,职工偿还商业贷款期间由省直中心逐月向 借款人补贴利息差的贷款。
第三条 根据《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切实保证住房 公积金使用率与流动性之间的平衡,在省直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98%时,省直中心在按照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先后轮候放款的同时,可以开展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当个贷率低于 98% (含)时,则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以保持合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第二章 补息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的对象应符合《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受托银行商业性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补息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的额度与期限。按照《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的额度及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能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四章 补息贷款合作银行
第六条 省直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的受托银行是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受托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省直公积金中心开展公积金贷款工作;
(二)所提供的贷款资金规模能满足省直公积金中心补息贷款发放规模;
(三)承诺在省直中心需要转回补息贷款时积极响应,及时办理转回手续。
第七条 省直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省直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合作协议》,确定补息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标准及补息贷款模式。
第五章 补息贷款的受理、审批和发放
第八条 补息贷款的受理、审批和发放
(一)受托银行负责对补息贷款的资格认定、可贷额度、贷前调查等开展初审工作。
(二)省直中心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及相关规定对受托银行提交的借款人资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同意发放补息贷款的,确定补息贷款的金额及贷款期限,向受托银行出具《省直公积金补息贷款通知书》。
(三)受托银行按照商业贷款要求提交对申请人进行贷款审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具备放款条件后发放商业贷款。
第六章 补息贷款补息方式
第九条 补息贷款补息方式
(一)省直中心在借款人商业贷款期间根据借款人实际月还款利息按月给借款人进行利息差额补贴。
(二)借款人按商业贷款利率归还月应还款额后,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月利息差额,由省直中心于次月通过受托银行划入借款人的还贷账户。
(三)对借款人因逾期还款所支付的罚息等部分省直中心不 予补贴。
(四)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补贴利息。
1.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公积金补息贷款的, 省直中心有权终止补息,并通过法律手段索回已发生的补息资 金。
2.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3.借款人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或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归还的。
第十条 在利率调整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调整, 补息贷款的定价基准为利率调整日前一工作日相应贷款期限的LPR,补息金额按照商业贷款新的LPR定价基准和协议约定加减点 数形成的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利差计算。
第七章 补息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补息贷款的管理。补息贷款期间,贷款风险由受 托银行承担;贷款利息收入归受托银行所有,补息贷款征信由受托银行报送。
补息贷款转回后,贷款风险由省直中心承担,贷款利息收入 归省直中心所有,省直中心享有其贷款的全部权利(包括债权、 抵押权、质权等),补息贷款征信由省直中心报送,受托银行按照与省直中心签订的《省直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书》的约定, 履行相应贷后管理职责。
第八章 补息贷款转回
第十二条 补息贷款转回。省直中心根据管理需要,可将补息贷款转回为公积金贷款。转回时,省直中心不再审查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资格。补息贷款转回金额及期限为转回时原对应的商业贷款剩余贷款本金及剩余期限,转回后贷款利率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时的贷款期限适用的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转回后省 直中心不再为借款人补贴利息差额。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直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个人补息贷款的具体实 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直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 贵州省住建厅网站
来自: Android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