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将于9月15日施行的《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最高将被罚款200元。《条例》明确,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站(点),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等回收;(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有害垃圾回收站(点)回收;(三)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直接投放到就地处理场所;(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位、家庭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指定地点。禁止将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违反此条规定,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实,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任人制度。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作为环境卫生服务的内容进行约定。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明确管理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岗位责任;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在其管理范围的显著位置公示,分类收集、分类贮存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和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告,劝告无效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管理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此外,《条例》还明确,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未经依法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服务活动,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运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自: iPhone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