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管等四厅(局)联合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核对办法(试行)》,进一步健全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低保申请家庭财产核对,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实施。
《核对办法》明确,低保申请家庭财产核对对象是指申请或已获低保保障对象本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与低保对象或低保申请人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的非共同生活人员。
《核对办法》拓展了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豁免情形,明确规定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手机、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脑等非高消费必需财产,以及低保申请家庭成员因身份证被盗用或借用,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经涉事双方进行公证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核对工作需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信息以及授权资料的初审;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财产状况核对结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
对核对对象财产需跨省或跨市(州)核对的,市级或县级核对经办机构可请求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帮助核对,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核对请求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
《办法》明确,核对结果仅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或复核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作为参考,不作其他用途。
若核对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低保申请家庭财产 应符合以下条件
《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应符合下列条件 :
- 1.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 24 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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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城市低保家庭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 1 套(栋),农村低保家庭拥有不超过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低保申请家庭住房虽超过基本住房需求,但超过基本住房需求部分不能出售出租的,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已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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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累计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现值在 5000 元以下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现值在 20000 元以下的生产或就医所需车辆,以及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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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家庭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无市场主体登记,但下列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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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的;
家庭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
家庭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注册登记的经营实体未注销,但未正常运行的。
来源 贵阳日报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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