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养老机构实行有序开放管理的通知
黔领综发〔2023〕15 号
各市、自治州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省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各工作组,省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6 号)明确"养老机构疫情流行期间,经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同意,可在加强进出人员健康监测基础上有序开放管理。"鉴于我省疫情防控工作转段平稳有序,疫情进入低流行水平,现决定对养老机构实行有序开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有序开放管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全省养老机构按照《贵州省养老机构有序开放管理操作指引》(见附件)实行有序开放管理。
二、做好内部分区管理。按要求设立闭环管理区、流动管理区和健康观察区(室),加强通风消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同区域间交叉感染。院内没有阳性病例的,闭环管理区参照流动管理区管理。须开展机构内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所需费用按原渠道由属地财政保障。
三、加强医疗服务保障。加强老年人疫苗接种,按照"一院一定点医院",完善转诊绿色通道机制,合理储备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加强小分子药物的使用培训,确保早发现、早识别、早治疗、早转诊,做到"保健康、防重症、遏病亡"。
四、提高疫情防控能力。规范人员出入、员工通勤、家属探视和物资管理,防止疫情引入和扩散。做好防疫所需生活、照护、医药等物资供应,按两周需求动态储备。完善疫情防控预案,加强员工的防疫知识、消毒消杀、健康监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与演练,全面提高防疫能力,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保护院内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坚持"零报告"制度。每日执行"零报告"制度。养老机构发现新增阳性人员的,要立即报告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民政部门。
各地党委、政府要密切关注社会面疫情变化,一旦出现疫情严重情形,由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经科学评估后适时采取封闭管理。
省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
领导小组综合组
(省卫生健康委代章)
2023 年 2 月 20 日
(联系人:杨敏敏,联系电话:0851-86827900)
贵州省养老机构有序开放管理技术指引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和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当前阶段有序开放管理技术指引。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健康、防重症、遏病亡"的要求,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引入和扩散,救治已感染的老年人,及时发现重症人员并转诊,保护院内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内部管理
(一)实行分区管理。设立闭环管理区、流动管理区和健康观察区(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同区域间交叉感染。闭环管理区,入住对象为无频繁外出需求、未感染以及未接种疫苗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及在机构内住宿的工作人员。流动管理区,入住对象为有频繁外出需求老年人及通勤上下班工作人员。健康观察区(室),入住对象为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或确诊的轻症老年人、工作人员,可选择相对独立的楼幢或楼层设立,配备制氧机、指氧仪等设备。
(二)做好物理隔离。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将医疗服务区域与养老服务区域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消除交叉感染风险隐患。养老机构内设医疗诊室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发热病人的诊疗排查活动。
(三)加强通风消毒。加强环境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做好食堂、宿舍、卫生间、电梯间等重点区域和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和消毒。加强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并做好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消毒。
(四)分区管理服务。工作人员服务区域相对固定,闭环管理区内的老年人以栋或楼层为单位分区组织活动。
(五)健全**。建立基本照护需求、服务项目、服务注意事项、代理人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归档制度,便于应急转移或更换服务人员后快速高效对接。
三、出入管控
(一)老年人出入。外出的应请假,做好个人防护。闭环管理区内老年人外出返回的,应进行现场抗原检测,并在流动管理区经 3 天健康监测和核酸" 3 天 2 检",2 次核酸检测的时间间隔超过 24 小时。
(二)员工通勤。应做好个人防护、登记、消毒,外出及下班途中应全程规范佩戴口罩。闭环管理区工作人员可实施定期轮换休整,返回时进行现场抗原检测,并在流动管理区经 3 天健康监测和核酸" 3 天 2 检",2 次核酸检测的时间间隔超过 24 小时。
(三)家属探视。实施预约管理,进入时需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且无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做好个人防护 , 按照指定路线和区域活动,原则上只能在流动管理区会见服务对象。探视结束后 3 日内,探视人员与老年人加强健康监测,出现核酸检测阳性或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要及时相互告知。
(四)其他人员与物资管理。外来人员须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且无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做好个人防护后进入,不得进入闭环管理区。水电抢修、消防救援、特种设备维修、医疗紧急救护等紧急情况,在做好测温和必要防护后,进入时可简化相关手续。
四、自我防护
(一)注重工作人员防护。工作人员上岗前做好戴口罩、手消毒等防护准备,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必要时使用医用橡胶手套等防护措施 ; 在接触老年人前、后,均应洗手或手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二)保持老年人卫生。每日对老年人进行清洁卫生提醒或协助做好洗漱、沐浴等个人清洁卫生,倡导老年人勤洗手经常晾晒老年人被褥衣服,做好排泄物、呕吐物、痰渍等清洁消毒工作。
(三)加强疫苗接种。有序推进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疫苗接种,提高疫苗接种率。
五、健康监测
(一)健康状况监测。每日测量机构内全体人员体温,随时询问老年人身体情况,提醒老年人身体不适时及时告知护理人员。对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做好血压、血糖、血氧等指标监测,密切监测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症状的老年人健康状况。
(二)核酸或抗原检测。工作人员凭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当日抗原检测阴性结果可上岗,老年人每周开展 2 次核酸或抗原检测。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或感染后症状消失的老年人,应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经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培训指导后,自行开展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 ; 不具备条件的,由核酸采样机构派员上门规范开展采样,减少人员外出采样感染风险。
(三)疫情报告。每日执行"零报告"制度,机构内发现阳性人员应立即报告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民政部门,并动态分析感染、转阴、重症人员等变化趋势。
六、及早救治
(一)早发现。机构内人员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应根据健康监测情况及医生诊断,及时将相关人员转移至健康观察区 ( 室 ) 。如有阳性人员检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阳性人员转移至健康观察区 ( 室 ) ,并在专业人员上门评估指导下,"一院一策"确定转移居住、分级分类诊治及终末消毒方案,开展全员检测。机构不具备健康观察和轻症管理条件的,阳性人员要转运到其他健康观察场所或医疗机构。
(二)早识别。根据患基础疾病情况、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感染后风险程度 , 将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分为重点人群 ( 高风险 ) 、次重点人群 ( 中风险 ) 、一般人群 ( 低风险 ) ,分别用红、黄、绿色进行标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其建立协作关系的结对医疗机构提供分类分级服务,重点加强可能转为重症人员的识别。
(三)早治疗。内设医疗机构、结对医疗机构定期对养老机构内的感染老年人进行巡诊,对症治疗,指导老年人及时服用发热、止咳、抗病毒等药物,做好防重症"关口前移"工作。
(四)早转诊。养老机构建立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转诊、急救的绿色通道,明确转诊流程。发现重症或有重症趋势的老年人,必须及时转诊就医,定点医院无法接收或入住的,务必保障转诊到其他医院治疗。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指导,民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组成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必要时设置协调指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物资保障、信息统计、指导督查等工作小组,统筹解决疫情防控相关重点问题。属地民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养老机构防疫情况进行检查调度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协助解决机构防疫中存在的困难。
(二)加强保障供应。提前做好辖区养老机构防疫所需生活照护、医药等物资统计及供应,按两周需求动态储备中药、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抗原检测试剂。优先保障养老机构防疫及重点人群健康管理需要的药物、核酸和抗原检测试剂、口罩、防护服等,纳入当地联防联控重点保障清单。
(三)加强关心关爱。政府视情给予养老机构和为养老机构开展巡诊服务的结对医疗机构必要的补助,养老机构及时向员工发放加班补贴。鼓励和组织工会、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对养老机构进行慰问,帮助解决因封闭无法回家的员工家庭实际困难,稳定机构工作队伍。向养老机构派遣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开展心理疏导。
来源 贵州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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